一、申报的项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在山东省内投资建设、融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为便于管理和查阅,项目单位要通过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属市的文化产业项目办公室项目联络员申报(联络员联系方式附后)。
四、申报表格中的所有选项都要填写清晰、完整,以免耽误项目的及时发布。
五、招商完毕的在建项目,要通过该网络再行申报,以便即行停止发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六、山东省文化产业项目办公室有权随时停止发布经查实有问题、不真实的文化产业项目。
七、以上内容解释权归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